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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讲解(结合案例)

来源:恩平律师网作者:恩平律师时间:2014-12-03

  本章包括的罪名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例: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998年6、7月间,被告人郝景龙、郝景文因经济拮据,商议侵入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储蓄网点计算机系统进行盗窃。郝景文购买了调制解调器2只、遥控玩具1只,郝景龙制作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装置。1998年9月7日,郝景文用16个假名在白鹤储蓄所开立了16个活期存款帐户。1998年9月22日凌晨,郝景文秘密潜入白鹤储蓄所,将郝景龙制作的装置与该所计算机连接。中午12时,郝景龙在郝景文的租住房内操作计算机,分别向事前开立的16个活期存款帐户输入存款4.5万元,共计人民币72万元。两人利用通存通兑业务的便利,在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下设的其他储蓄网点共取款26万元,郝景龙分得赃款13.5万元,郝景文分得赃款12.5万元。

  郝景文、郝景龙侵入计算机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判决结果:郝景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郝景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评述:(1)诈骗罪的特征是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2)被告人侵入银行的计算机主机系统,将资金划入个人存款账户后,已经非法取得了该款的所有权,取款只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续;(3)持这种存折取钱不是诈骗,这种存折及其金额均是客观存在的,银行柜台职员不可能发现其真实来源。

  例:以虚假交通事故为由讹诈司机钱财构成何罪?1998年4月19日,被告人许刚伟伙同耿振敏、进峰预谋以摩托车被撞为由到公路上讹诈外地过路司机钱财。当晚8时许,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207国道,见一辆货车经过时,三人故意摔倒,后骑车追上并拦截该货车。许刚伟等三人声称被撞,要求赔偿。货车司机无奈同意赔偿,但声称带钱不多。许刚伟等人即对司机进行搜身,搜出现金400元和一部价值2613元的摩托罗拉手机后,三人骑车逃跑。后来,许刚伟等三人又用同样手法作案两次,最后一次作案时被抓获。

  许刚伟等人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判决结果: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许伟刚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许伟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评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均包含使用暴力,但是二者关键区别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是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手段胁迫被害人将来或当场交付钱财,而抢劫罪的行为人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

  例:银行工作人员盗窃本单位同时管理的财物,是盗窃罪还是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是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某办事处的出纳,其所在办事处不设金库,在每月14日这一天从市支行借来巨款存放于办事处的库房,用于发放各单位的工资。王某因出国需要大量资金,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变起意盗窃单位的巨款。1998年10月14日中午,王某趁工作人员吃饭之际,盗取存放于办事处主任办公室的库房钥匙,随后进入库房将100万元人民币盗走。王某盗窃后逃到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现金大部分被追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但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构成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

  评述:(1)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点,都包含窃取这种手段;(2)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该职务所特有的便利。

  例: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董事长,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伪造了某部委的公文及该部副部长的批文,并于同年9月27日持伪造的公文与北京西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某大厦的合作开发协议书,骗取预付款2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1日,李某利用同样的手段与北京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电视塔商务楼的协议书,骗取预付款2万元人民币。后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李某诈骗所得钱财用于其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

  李某的这种行为是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处理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所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评述:(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2)李某实施合同诈骗罪利用了伪造公文等手段,同时触犯了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牵连犯,由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较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为重,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是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3)因李某行骗使用单位名义,而他本人是董事长,所骗款项用于单位,所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李某判处刑罚。

  例:雇工乘雇主不备,拉走彩电的行为如何定罪?某甲雇三轮车工人某乙,用三轮车将彩电拉到修理店修理,某乙蹬三轮车在前面走,某甲自自行车在后面跟随。途中经过一家商店时,某甲让某乙停车,自己进去买包香烟。某乙乘某甲暂时离开之际,蹬车逃回家中,将彩电占为己有。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处理意见:构成侵占罪。评述:(1)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犯对被盗物品的占有自始至终是非法的,而侵占罪犯对被侵占物品的占有在开始是合法的,拒不返还才变成非法的;(2)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形:委托关系、租赁关系、无因管理、借用关系、担保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和其他关系。

  例: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张某系某公司聘用的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接着张某到另一间办公室接电话。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在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问张某是否见到他的存折,张某称:“在接电话时,我将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此存者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将该款存入自己名下。张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四种不同意见:(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2)盗窃罪;(3)侵占罪;(4)诈骗罪。

  评述:(1)不属于遗忘物,郑某并没有完全失去对存折的控制,而只是暂时遗忘于办公场所;(2)张某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钱,因为对没有密码的存折,银行是凭存折付钱,在没有实行存款实名制时尤其如此;(3)张某见到存折之事虽然被同事陈某、李某看到,但对于郑某而言却是秘密的,张某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定为盗窃罪。

  例:1997年6月,被告人伍忠田和白俊儒(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用装有死老鼠的“五星啤酒”向成都啤酒集团索赔。同月12日,伍忠田到眉山市糖酒公司买了一箱“五星啤酒”,伙同白俊儒等人到眉山一饭店就餐,白俊儒将装有死老鼠的“五星啤酒”揣入裤袋里带入饭店,悄悄和箱内一瓶质量完好的“五星啤酒”调换,白俊儒假装突然发现酒瓶内有死老鼠,引起众人围观。而后,伍忠田、白俊儒等人便去找五星啤酒经销商和成都啤酒集团要求索赔50万元。在成都啤酒集团表示怀疑、不愿意赔偿时,伍、白等人便以向新闻媒体曝光和向消费者协议会投诉相威胁,成都啤酒集团只好付给伍、白等人4万元。同月27日,伍忠田伙同白俊儒等人又用装有死老鼠的“蓝剑啤酒”向蓝剑集团索赔16万元,因蓝剑集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能得逞。经成都形式科学研究所鉴定,装存死老鼠的“五星啤酒”、“蓝剑啤酒”的最后封盖的瓶盖压痕,均不是有两家啤酒集团的压盖机所形成。 伍忠田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认定意见:(1)从构成要件上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关键一点,诈骗罪是诈骗人以欺骗手段让受害人自愿地将其钱财交付给诈骗人,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是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手段胁迫被害人将来或当场不得不交付钱财;(2)本案中的情况,将死老鼠装进啤酒瓶中是虚构事实,但这一行为并不足以使成都啤酒自愿赔偿,迫使其就范的是损害其商誉的威胁。

  例:先毒死耕牛,再收购死牛并出售死牛肉,构成何罪?在春耕时节,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先后窜到某县八、九个乡,以将呋喃丹农药涂抹在菜叶上给牛吃的方式,投毒作案27次,毒死耕牛25头,而后低价收购死牛20头,得赃款2900元。 黄某等人的行为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认定意见: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评述:(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是该罪的显著特征,而黄某等人投毒的耕牛仍然是特定的。从医学角度上讲,被呋喃丹毒死的耕牛的肉不会造成二次中毒;(2)耕牛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不是一般的财物。

  例:向动物园的黑熊泼硫酸,是否构成犯罪?2002年2月23日下午2时,某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某在北京动物园熊山,将硫酸泼向两只坐在地上的成年黑熊,后被闻讯赶来的工作人员在狮虎山附近将刘某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刘某先后共造成5只黑熊和马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而他的动机是出奇地简单:“为了测试熊的嗅觉”。 刘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判决结果: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分。

  评述:(1)刘某的行为不是捕猎和杀害,而是伤害,动物园圈养的动物是否属于“野生”的动物,尚存疑义;(2)动物园的动物也有价值,是动物园管理的财物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