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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名详释

来源:恩平律师网作者:恩平律师时间:2014-12-03

  (一)概念和特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以及其他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如下: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及关税征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经济大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仅大量偷逃关税,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阻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危害及大。因此,对于这种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上述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152、347、350条所列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禁止出口的文物及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制毒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走私的方式同其他走私犯罪一样,主要是通过不设海关、边卡的陆地边境,或者通过海关采取藏匿、伪报、伪装等手段使走私货物、物品进出境。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定,本罪之构成以偷逃关税数额较大即5万元以上为标准,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逃避海关监管而故意为之,一般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但是,是否牟取暴利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二)认定;

  1、走私行为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界限

  走私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是,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并非都被视为走私行为。例如,《海关法》第86条具体列举了12项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罪。例如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不按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但不构成走私罪。

  2、走私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实践表明,走私的目的,一般都是利用走私物品牟取暴利,走私进口以后,其后续行为往往又触犯其他罪名,例如,走私伪劣产品进口,在境内销售,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假药进口,并且销售,又构成走私物品牟利,两种行为紧密联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因此,一般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交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交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交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